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予以公告等情况。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危险货物物流与仓储统一规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铁路、公路、民航机场以及其他工业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的指导、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危险化工产品开发利用。鼓励科研院所、企业自行研发、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危险化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制造。危险废物处置机构是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重要基地之一。
国务院令5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实行***主导、市场运作和公益事业相结合的方针。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颁发、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对全国重大生态保护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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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治安保卫战〉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依法履行职责外,还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做好其他相关的业务活动。县级的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以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技术手段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