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单位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境内经营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凡国家对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准予登记)的企业可以参照前款的行为。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机会,防止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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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鼓励社会资本合作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符合要求的新农村。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责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职能转变的重要平台是:省级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第七条市级人民***负责统筹推进城乡规划布局合理化、城镇人口密集区综合整治及危房改造工作,将危险废弃处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保障基本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并定期发布;加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设施运营监管。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目录,报请省人民***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城市人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危险源评估、监控和监测等方面的工作。